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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年伊始,崆峒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,坚持以打开路,通过
2022年9月,禁毒大队民警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获悉,崆峒区某洗车店有未经备案,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作为水泥罐车清洗剂的行为。经摸排发现,部分化学品来源于崆峒区刘某某,民警通过对刘某某侦查审讯,在其经营的建材经销店仓库内查获化学品十余吨。
经过办案民警循线个月的经营摸排,发现刘某某涉案化学品来源指向外省某市。2023年1月5日,禁毒大队组织精干警力,在市局禁毒支队、分局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,于1月10日在外省某市抓获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嫌疑犯杨某某,在平凉市崆峒区抓获同伙黎某某。经审讯,2021年4月至2022年10月期间,在黎某某的介绍下,杨某某向我区刘某某先后多次非法售卖化学品42吨,杨某某非法获利2万余元,黎某某作为介绍人从中获利5000元,后刘某某在利益驱使下,未经备案审批向多人售卖该化学品32吨,牟利1万余元。
侦办案件过程中,办案民警见疑不放,深挖细查,于2023年1月17日将未经备案许可,非法运输国家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嫌疑人杨某某、高某某、杨某某3人抓获归案。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。
崆峒警方提示:盐酸、硫酸、高锰酸钾等化学品均属于易制毒化学品,按照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有关法律法规,个人、公司、企业在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,不论用量大小,都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和报备。
法律条文(依据):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八条: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,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,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、变造、失效的许可证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、工具,处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,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,按1万元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没收违法来得到的;有营业执照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。
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,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,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、经营、购买、运输或者进口、出口许可申请。来源: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融媒体中心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